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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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 61年01月11日)
第 6 條
集體興建住宅所需土地,應盡量配合新社區發展計畫作有效之開發利用,或利用各事業機構原有眷舍基地改建。但以興建公寓式樓房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