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 61年01月11日)
第 8 條
申請輔助購置住宅借款人員經依本辦法分配次序後,如認為不適宜時,得聲明放棄,並改列入次一優先辦理。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