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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88年09月21日)
第 17 條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者,應立即繳銷,如延未呈報繳銷,致有矇蔽冒領或溢領退休金情事,應由保證人負責追償。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受領人亡故者。
五、不遵原服務機構按本規則第六條之規定通知復用前往報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