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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88年09月21日)
第 3 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齡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