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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88年09月21日)
第 4-1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應予命令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