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88年09月21日)
第 5 條
郵電事業人員已達前條第一款之年齡,如體力尚堪任職,服務機構得依事實需要,呈部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間以兩年為一期,以二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