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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88年09月21日)
第 6 條
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命令退休之人員,如傷病痊癒,身體健全堪以勝任工作,經醫師證明,調查屬實者,得聲請復用,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查其傷病痊癒情形,通知復用。

前項准予復用之人員,如經發現不堪任職時,應命令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