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88年09月21日)
第 8 條
退休金之給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所訂各薪級之金額為準,依左列規定核給:
一、一次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退休金,二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半個月退休金。但依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退休,其服務年資不滿十年者,以滿十年論。
二、每月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按月給予一個月退休金百分之二點五,二十一年至三十年,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一點五,三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零點五。

前項給與表得參照年度一般公務人員待遇調整配合修訂,並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支給日薪者,積三十日為月薪,退休金之尾數,以元為單位,不及一元者,以一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