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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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 88年09月21日)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每月撫卹金領受權:
一、死亡、改嫁、出繼或任有公職。
二、未成年或仍在學之子女孫子女或弟妹已成年或不在學。
三、殘廢已成年子女孫子女能自謀生活或已出嫁。
前項應終止每月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如有延不申報,致有冒領或溢領每月撫卹金情事時,由保證人負責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