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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 88年09月21日)
第 2 條
交通事業人員在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每月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者。
二、因公傷病以致死亡者。
三、服務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者。

前項人員得另給殮葬補助費,其數額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