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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 88年09月21日)
第 21 條
本規則第二條所稱之因公死亡,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四、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