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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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 88年09月21日)
第 5 條
撫卹金之數額,按該事業人員死亡時或退休時之月薪及職務加給兩項合計數為一個月遺族一次撫卹金應給額。但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撫卹金給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所訂各薪級之金額為準。依左列規定核給:
一、遺族一次撫卹金:
二、遺族每月撫卹金:
前項給與表得參照年度一般公務人員待遇調整配合修訂,並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支給日薪者,積三十日為月薪。撫卹金之尾數以元為單位,不及一元者以一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