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 五 章 整理及處理 ( 69年07月30日)
第 13 條
材料廠庫對於廢損器材,應按左列程序處理:
一、可利用為原料者,應儘量利用。
二、經整修後仍可應用者,可送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修後,送回材料廠入帳備用。
三、公告標售或招商比價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