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69年07月30日)
第 2 條
交通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對於呆廢器材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公營及民營交通事業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