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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報呆報廢 ( 69年07月30日)
第 6 條
屬於固定資產類、材料類之呆廢器材,由各用料機構,呈請主管機構轉呈上級機構核備。屬於殘餘廢料類之廢料,得由各用料機構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