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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報呆報廢 ( 69年07月30日)
第 8 條
凡未達核定壽年之器材,如因過失損毀,報廢時應查明原因,責令有關人員,按交通部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所定賠償價格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