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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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 91年06月26日)
第 14 條
年終辦理之考成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成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成,自權責機關(構)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成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