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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 91年06月26日)
第 4 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評分。各項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

前項考成表,由事業機關(構)視業務特性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