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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二 章 用地取得與開發 ( 104年06月17日)
第 11 條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屬私有土地者,主管機關得視交通建設之需要,依法報請徵收,並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或依前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