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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二 章 用地取得與開發 ( 104年06月17日)
第 20 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交通建設時,應預先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管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獲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申請許可未獲同意或協調不成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