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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二 章 用地取得與開發 ( 104年06月17日)
第 24 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因施工需要,得報請主管機關協調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