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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三 章 融資與稅捐優惠 ( 104年06月17日)
第 26 條
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給與本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長期優惠貸款,其貸款期限及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

前項長期優惠貸款利息之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第一項長期優惠貸款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