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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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三 章 融資與稅捐優惠
( 104年06月17日)
第 27 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並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不論其股票是否上市,均得發行公司債。
前項公司債發行審核辦法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及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