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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三 章 融資與稅捐優惠 ( 104年06月17日)
第 28 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適用前項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第一項實際適用免稅之範圍及年限,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