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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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三 章 融資與稅捐優惠
( 104年06月17日)
第 31 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標準,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