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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四 章 申請與審核 ( 104年06月17日)
第 35 條
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