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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四 章 申請與審核 ( 104年06月17日)
第 36 條
參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前條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