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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四 章 申請與審核 ( 104年06月17日)
第 38 條
民間機構經主管機關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管機關完成興建、營運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