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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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五 章 監督與管理
( 104年06月17日)
第 40 條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營運費率,民間機構得參照下列因素,於投資申請案財務計畫內,擬訂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
一、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
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
三、許可年限。
四、權利金之支付。
五、物價水準。
六、市場競爭。
七、其他有關因素。
前項民間機構擬訂之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應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時,應經各該費率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