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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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五 章 監督與管理
( 104年06月17日)
第 45 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第七條所定許可經營期限屆滿時,應將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依原許可條件有償或無償概括移轉予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