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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6月17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個案特性,得基於公平競爭原則許可民間機構於一定期限內經營交通建設,並得向其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收取之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