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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8年04月08日)
第 8 條
民間機構申請適用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款、第九款及前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支出,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修正生效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交通部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逾期向交通部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自申請年度起所發生之費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