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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 84年08月15日)
第 5 條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限繳納租金者,依左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按欠額加收百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一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