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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 84年08月15日)
第 6 條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