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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長期優惠貸款辦法  ( 84年09月15日)
第 4 條
民間機構適用本辦法之長期優惠貸款,其評定程序如左: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告該建設之長期貸款得否適用本辦法優惠。經公告適用本辦法之交通建設,民間機構申請參與該建設時應在其財務計畫中說明其所需長期優惠貸款之性質、年限、額度、以及補貼利息額度,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擇優評定。
二、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而有資金融通之必要者,應於其財務計畫中說明其需要資金融通之事由,及所需長期優惠貸款性質、年限、額度、及補貼利息額度,由主管機關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