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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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長期優惠貸款辦法
( 84年09月15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補貼長期優惠貸款利息差額,以民間機構向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之一定百分點計算。但補貼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二個百分點。
前項利息補貼額度由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評定,一經評定不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