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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11日)
第 10 條
違反本辦法之禁、限建規定之建築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由主管機關商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逾期不辦理者,得會同有關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