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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11日)
第 3 條
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係指在禁建範圍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障礙物之堆置。
三、土石方工程或蓄水圍堤之開挖。
四、廣告物之設置。
五、其他足以妨礙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安全之行為。

前項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於採取必要措施後,得予以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