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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11日)
第 4 條
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限建,係指在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時,應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同主管機關之審核。

前項之審核,若認為其行為有妨礙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安全時,得要求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或施工方式或採取必要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