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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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11日)
第 9 條
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後,在禁建範圍內建築或設置中之建築物、廣告物或其他障礙物,應即停止施工。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許可之範圍內繼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