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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 五 章 航空站 ( 105年01月11日)
第 18 條
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四週之禁建、限建範圍,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第 19 條
前條規定之禁建、限建範圍,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有關界樁之設立、樁位圖與禁建、限建地區平面圖之繪製及其核定程序,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