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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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 六 章 港埠及其相關設施 ( 105年01月11日)
第 20 條
港埠及其相關設施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範圍,由主管機關按港埠及其相關設施之性質、種類、規劃需求及土地使用狀況,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