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 85年05月15日)
第 4 條
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其補貼利息之貸款用途以支應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交通建設所需中、長期資金為限。但不包括土地購置成本所需貸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