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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 85年05月15日)
第 5 條
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應依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之一定百分點計算。

前項百分點及補貼利息之貸款額度,應由甄審委員會於評定補貼利息時決定。經決定後,不得調整該百分點,並不得提高該貸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