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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 85年05月15日)
第 6 條
民間機構於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後,應檢具利息支付證明與貸款資金用途說明文件,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付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