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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100年11月29日)
第 10 條
本交通建設計畫用地拆遷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接受安置:
一、已依本條例第十一條參與聯合開發,並分配建築物單元者。
二、已依法核准重建者。
三、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或其他方式接受安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