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100年11月29日)
第 8 條
私人、團體或政府機關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應備具下列文件及事項: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職業或團體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申請投資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開發經營業績證明文件。
四、投資開發計畫書:包括投資開發項目、開發內容、財務計畫及營運管理事項。
五、相關權利義務建議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事項。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得通知該私人、團體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