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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13 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應填具退休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及退休金受領印鑑,由服務機構報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核准。但命令退休之人員,得免填退休申請書。

前項退休申請書之格式,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