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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17 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任職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

郵電事業人員任職一年以上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