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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郵電事業人員,係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郵電事業從業人員。

本條例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規定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